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6-25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人才的要求,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副高级)。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公务员除外)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公务员除外)并具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第六条 学术造诣深,学术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第七条 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会计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熟悉与财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 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在职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九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
第十条 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需按有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并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满5年。
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且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满1年;
2.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且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满2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10年,且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满3年。
第四章 能力及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间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在加强会计管理,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推广或表彰(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2.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研究课题;或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需要提供课题立项和结项文件,以及获奖证书)。
3.在担任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期间,直接参与地级市以上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检查,检查结果得到使用,且本人及所在机构近五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需要提供奖励证书或有关部门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4.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以上;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担任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指导本单位财务工作安全运行并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部门表彰或取得的经验被同行认可采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5.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学员;或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称号(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6.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具有系统、坚实的会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会计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事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战略分析和策划(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2.熟悉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参与制定过一个地区、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核算办法(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3.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3年以上;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担任机构负责人或部门经理3年以上。指导本单位财务工作安全运行并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部门表彰或取得的经验被同行认可采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4.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入选自治区高端会计人才并取得毕业证书(需要单独提供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论文著作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人员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会计类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在国家一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任现职以来,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会计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任现职以来,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字数在5万字以上的会计专业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不做统一要求。对确实需要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的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在评审时作为条件之一,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取得的工作业绩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等)。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到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禁止申报。发生过违纪违规事件或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不到5年的,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数。
(二)文中的“年”均按周年计算。
(三)文中“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会计中介工作。
(四)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著作;“公开出版”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包括大专院校学报,不包括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不得少于2500字。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6〕64号)同时废止。